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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278条中(七)改建、重建内容的讨论(2021年民法典278条)

发布:2024-09-29 浏览:284

核心提示:《民法典》278条的设立,仅是为调整解决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的事项中,诸如订立业主规约、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等事项,因业主不能滿员到场,而导致久拖不决的矛盾和困难而设置的,当然,其具体实施也是有前提条件和范围要求的,其具有主体资格的必须是业主;表决的对象必须是业主"共有"的实体;必须是在业主"共同管理"的范围;必须是在278条中罗列的1~9条范围之内。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278条的设立,仅用于业主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只有本条款中下列事项的1~9项才是可以用表决决定的事项。而超出本条规定的1~9项之外、超出

《民法典》278条的设立,仅是为调整解决业主在行使共同管理的事项中,诸如订立业主规约、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等事项,因业主不能滿员到场,而导致久拖不决的矛盾和困难而设置的,当然,其具体实施也是有前提条件和范围要求的,其具有主体资格的必须是业主;表决的对象必须是业主"共有"的实体;必须是在业主"共同管理"的范围;必须是在278条中罗列的1~9条范围之内。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278条的设立,仅用于业主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只有本条款中下列事项的1~9项才是可以用表决决定的事项。
而超出本条规定的1~9项之外、超出"共有、共同管理"范围的其他事项就不适用本条三分之二规定,这是本法条的着重点。
请充分注意本条"下列事项"的措词含意,厘清本条的立法实貭。
本条款也没有可以扩大到其他事项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被扩大到其他事项。
278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三分之二表决的事项只能是本条所列举的1~9项,其每一项都清楚地说明了本事项的实际内容,清楚明白,没有歧义。
唯有第"(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则有可能会被曲意解读、错误解读。
为避免被错误解读,特作如下分析。
1,先从文字立意上给予说明。
我国《辞海》对"改建"的解释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对"重建"的解释是:指建筑损毁后重新建造的意思。
按照《辞海》的解释来看,改建、重建就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或重建,着重点是在"原有基础上"一词。
《辞海》中"改建、重建"的解释,同278条中"(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词语解释和逻辑表现上是一致的,说明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在研究本条时,充分参照了《词海》中"改建、重建"的语法解释,实现了法律条文用语在语法词意应用上的准确、一致。
278条第(七)项明确表达的意思就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改建、重建,又因为其改、重建仍然是在原业主产权权属范围之内进行,仍然属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仍然是在278条确定的"下列事项"之中,所以,也才适用本条(278)三分之二的表决形式。
再看"加装"或"加建"又是如何表述的呢?《辞海》对"加"的解释是:"把本来没有的添上去"。
由此可以看到,"加装"同"改建、重建"最明显的差别,就在于改建、重建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
而"加装"则是把原来没有的东西添上去,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原来有"和"原来无",两者一字之差,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和差异。
"原来有"就应该是"改建、重建"范畴,"原来无"就应该是"加建、新建"范畴,两者绝难混淆,两者也不容故意混淆,所以,旧楼加装电梯,不是因为损毁等原因,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重新加装,而是把原来没有的东西加上去,很明显,这属新建项目,不在《辞海》改建、重建词义内容之中,也不在278条(七)项的改建、重建的范围之内。
因此,旧梯加梯既然不是改建、重建,同理,也就不能按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再看278条实施条件和要求。
278条作出了业主对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可以用表决决定的规定,是基于业主享有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管理权而定,是基于业主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属内容和范围而定,但,行使表决也仅限于产权证书的权属内容和范围,绝不可能仼意扩大到权属内容之外,绝不可能任意扩大到你想扩大的事项。
毕竟,278条明确了只有下列事项中的1~9项才是可以通过表决决定的事项。
而超出本条1~9项之外的其他事项也想用表决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条支持的,是明显有悖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的。
再看本条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本(九)项为兜底性条款,它再次明确提出了只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才是业主可以用表决来共同决定的事项。
而旧楼加装电梯既不是业主房产证书已经登记了的内容,也不是业主现在已经"共有"的东西,更不是业主现在可以"共同管理"的实体,怎么可能适用278条表决决定? 由此可以看到,278条规定所形成的"下列事项、业主、共有、共同管理"四个法律要件,特别是对"下列事项"中每一项的详细阐述,既有效的解决了业主不能滿员到场的难题,又限制了表决范围不被仼意扩大。
因此,对于"(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确解读,只要细读278条全部事项和四个法律要件内容,只要完整、准确地理解278条的立法实质,是不会被错误读解的。
3,《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民法典》不可能在其他法条中去设置一部分人可以用表决的方式去限制、剝夺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能让278条被错误解读和任意滥用,这是铁定的道理,也是判定三分之二(等)表决是否合法的试金石。
《 民法典》共有1260条之多,涉及三分之二表决条款仅2条,占比仅0、0015,说明法律和立法者把可以用表决决定的事由控制得很窄、很窄,对其使用范围控制得很严、很严,法律所强调的是专条专用,仅仅用于业主和共有人处理共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我们不能越雷池半步,怎么可能不讲实施条件和要求而任其滥用! 我们不能因为278条有三分之二表决的特定内容,就可以不负责任的说278条就是为加装电梯而设立的新规,就可以把不属于该法条规范调整的事项硬往里装,就可以把不适合三分之二表决的旧楼加梯硬往里塞,若任其所为,必将损害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4,国家级层面的指导,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国办(2020)23号文提出的旧改指导意见,在完善类改造中提出"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三办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为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投资运营的加装电梯提供信贷支持", 上列文件要求和加梯方式是科学、严谨的。
以上文件既没有"加装"就是"改建、重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可以三分之二表决的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各方面分析,旧楼加装电梯不是在原有的基础进行的改建、重建,这应该是大家的共识。
根据以上各方面分析, 旧楼加装的电梯因为不在业主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属范围之内;不是278条认定的业主共有的产权实体;不是278条认定的业主现在可以共同管理的事项;不在278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之中,当然也就不能适用278条的相关规定。
目前看来,没有任何证据和法条可以证明"加装电梯就是改建、重建建筑物",也没有任何证据和法条可以证明"旧楼加装电梯可以三分之二表决",这也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
因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还是应该以有措施保障原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充分尊重全体业主的意见和权利,协商一致的加装电梯,显得更为合理、合法为宜。
仅作以上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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