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朋友圈售卖奢侈品同款品牌商提起诉讼恶意侵权如何认定?请求惩罚性赔偿能否获支持?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时长12:39案情简介珠宝品牌卡地亚公司发现,戴妮公司在网络上大量销售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权的首饰,并在网店中使用了自然人高某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因侵权商品由喜佰瑞公司生产,卡地亚公司认为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高某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戴妮公司在网店中销售了侵害卡地亚公司商标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但卡地亚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喜佰瑞公司、高某与戴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酌情判定戴妮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5万元。
卡地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卡地亚公司向法院成功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取了高某曾被行政处罚的证据,同时补充了戴妮公司、喜佰瑞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
证据显示,喜佰瑞公司曾因生产制造、销售大量假冒卡地亚公司商标被行政处罚,而代表喜佰瑞公司签收罚单的正是高某。
行政处罚后,戴妮公司的网店及高某微信朋友圈仍大量销量侵权产品。
针对赔偿数额,卡地亚公司请求以侵权获利为基础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提交了行业内几大珠宝镶嵌商的销售利润表、珠宝行业协会公布的平均利润表等,主张按照这些利润来计算被告的销售金额。
高某和喜佰瑞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受行政处罚仍未停止,具有侵权故意。
经查证戴妮公司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已达900万元,侵权情节严重。
综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高某是戴妮公司和喜佰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两家公司的实体经营,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两家公司,因此认为两家公司与高某存在意思上的共同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形成法律上的共同侵权。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销售额等,法院核算出赔偿基数,适用三倍惩罚赔偿后金额约400万元,全额支持了卡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鹏法君说法王媛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
其目的是,除了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以外,通过重罚防止重犯,并起到警示作用。
本案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实施后,做出的首个已生效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典型意义。
在2021年3月3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出台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更加明确具体。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是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二是被告的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三是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否确定。
权利人的侵权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用均可以做为计算基数。
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