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11日,本院受理申请人韩金花申请被申请人南京建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建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由该所王晨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查明:本院在受理建威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管理人进行了债权核查工作。
截止2024年9月9日,管理人核查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2户金额计96750.34元,另职工债权1户金额计4000元。
另管理人经调查,除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款外,未发现建威公司有可供分配的资产。
管理人认为,建威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已经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共益费用,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建威公司破产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如管理人后续追缴到位股东出资款,将依法进行分配于各债权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调查核实的结果,债务人建威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无资产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法应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终结破产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债务人南京建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债务人南京建威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