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案件回放】潘某2019年6月份收到xx县征地办作出的《用地通知书》,内容为,因xx县**旅游集团工程项目开始征地,对潘某位于“***”的0.6亩农田进行征收;因潘某未看到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公告,未与xx县相关部门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后潘某发现上述农田上的青苗已被强制性清除,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潘某位于“***”的农田强制征收实体与程序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其从未对潘某位于“***”的土地实施过平整,该土地上的青苗,也不是xx县相关部门强制清除。
因此,xx县相关部门没有实施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潘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与xx县相关部门就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xx县相关部门未按法定程序,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潘某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
故法院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潘某位于“***”的农田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上述工程项目的征地前期工作是由xx县相关部门批复,相关公告也由xx县相关部门下属部门xx县征地办公室作出,而xx县相关部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土地是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因此,xx县相关部门未按法律规定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
而上述案例中,县行政机关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土地是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因此,县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