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计划经济福利制度的产物,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屋。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
由于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是福利性质的房屋,既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又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承租自管公房的残疾人朋友如果面临产权单位擅自解除协议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通过王大爷的经历可以总结一些经验。
王大爷因小儿麻痹导致听力失聪,1980年进入北京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虽然听力上有障碍,但是王大爷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勤勤恳恳。
考虑到王大爷的特殊情况以及工作表现,经单位领导决定,将单位两间房屋承租给王大爷,并与王大爷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每月象征性收取房租。
2018年,王大爷居住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因王大爷与拆迁单位未协商一致拒绝搬迁,导致拆迁陷入僵局。
拆迁单位与房屋产权单位协商后决定,产权单位直接向王大爷送达了解除通知,并将王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与王大爷所签协议具有员工福利性质,并非普通的租赁合同,对于房屋使用权的分配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最终驳回了单位的起诉。
承租自管公房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租赁协议一旦成立,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的拘束,不是产权单位想解除就解除的。
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可以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