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下列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①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②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③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3)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4)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