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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

发布:2024-10-05 浏览:21

核心提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主要传统业务之一。随着新时期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信息渠道的多样化,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类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明显增多,需要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评估数量也越来越多。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作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传统业务之一,同时由于其独有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严谨性”而区别于其他估价业务,越来越受到各估价机构的重视。本文从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基本概念出发,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全国人民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主要传统业务之一。
随着新时期房地产市场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信息渠道的多样化,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类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明显增多,需要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评估数量也越来越多。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作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传统业务之一,同时由于其独有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严谨性”而区别于其他估价业务,越来越受到各估价机构的重视。
本文从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基本概念出发,帮助大家正确理解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
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的表述:“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委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来对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二)分家析产估价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
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三)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损害发生后,不可回避的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房地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2、采光、日照受影响;3、景观、视野受影响;4、辐射问题,如在附近架设高压线、建变电站等;5、噪声污染,如在附近建高架桥、修铁路等;6、各种房屋质量缺陷,如在层高(或室内净高)、保温隔热、隔声、防水、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开发商竣工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7、绿地面积减少、建筑密度增加等:8、发生火灾,如世博会后上海发生的火灾;9、因未能履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11、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当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然而,如果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2、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定罪量刑估价如房地产受贿罪。
(五)其他司法鉴定估价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定(一)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发布,法释[2004)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8月23日,法办(2007)5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法释(2009)16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5《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公布实施,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令第132号)(四)《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5.8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5.9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5.10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5.14 房地产纠纷估价5.15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五)地方的有关规定1《四川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河南省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试行)》3《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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