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4.2.1 建筑防护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临空部位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相关规定; 2 窗台的防护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不应低于0.90m,其余建筑不应低于0.80m; 3 住宅凸窗的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的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条文说明】4.2.1 防护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以夹角不大于15°为垂直。
本标准中,可踏部位指的是部件或部位的水平宽度使人员会下意识踩踏的地方,如栏杆底部有宽度不小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