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6 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 月 24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018年,沈阳市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541 件,审结 497 件,结案率 91.87%,同比提高 3.06 个百分点。
" 乐百惠 " 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喜欢购买厨房用品保鲜盒的主妇们几乎都熟悉一个品牌 " 特百惠 ",该品牌因为质量好而深受欢迎,但市场上也出现了类似名字的同类产品 " 乐百惠 ",相近的名字和商标让消费者很混淆。
这个商标为达特公司所拥有,该公司注册了此商标专用权,被核定使用在第 21 类塑料家庭用具和器皿上。
2006 年 6 月 12 日乐百惠公司成立,其股东朱某申请注册商标。
达特公司得知后,在法定异议期内当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 " 乐百惠 " 这个商标有侵权嫌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乐百惠商标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东北日杂商户批发销售 " 乐百惠 " 成连带被告虽然注册 " 乐百惠 " 商标的申请被驳回,但是乐百惠公司并未停止对此商标的使用和产品的销售,在沈阳最大日杂批发市场东北日杂市场就有特许经销商在销售。
自 2016 年 5 月 4 日起,达特公司开始对侵权商品进行调查取证。
在辽宁省沈阳市等多处公证购买了带有 " 乐百惠 " 商标的产品。
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张某日杂批发部系乐百惠公司的特许经销商。
达特公司将特百惠公司以及东北日杂张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五十万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二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达特公司经注册取得 " 特百惠 " 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 乐百惠 " 与原告注册商标 " 特百惠 " 均为三个中文汉字,后两字均为 " 百惠 ",二者在文字构成、主体、读音等区分较小,构成近似,且因与 " 特百惠 " 商标相近似,案涉 " 乐百惠 " 商标经国家商评委裁定及行政诉讼,确定不予核准注册,案涉 " 乐百惠 " 商标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沈阳东北日用杂品市场张某日杂批发部、浙江乐百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特工业公司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浙江乐百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50 万元。
辽沈晚报记者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