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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半路夫妻买房只写了继子名字,房子是谁的?(上海买房夫妻只写一人)

发布:2024-06-10 浏览:57

核心提示:一对各有婚史的男女相识相爱,并于1997年组成家庭。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还有对一套店铺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因认为女方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人名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儿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铺产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从未同意赠予房产原告张先生诉称,结婚后不久,他出资现金40余万元,周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的店铺用于经营快餐店。当时他非常信任周

一对各有婚史的男女相识相爱,并于1997年组成家庭。
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还有对一套店铺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因认为女方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人名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儿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铺产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从未同意赠予房产原告张先生诉称,结婚后不久,他出资现金40余万元,周女士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的店铺用于经营快餐店。
当时他非常信任周女士,且自己由于工作原因常去外地,故购买店铺及产权登记等所有手续都由周女士办理。
之后房屋对外出租时,出租手续、收取租金等也均由周女士一手操办。
2003年起,周女士逐渐对其冷漠起来,近几年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原告也缺少关心。
而自己与继子小周无血缘关系,感情也极其一般,从未同意将系争店铺赠与小周。
购买店铺时,小周尚未成年,无支付能力。
基于以上原因,张先生主张涉案店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男方主张有违常理及诚信原则被告周女士一方主张,在购买商铺前,原告就同意为小周购买该店铺,夫妻俩对店铺的出资属于对小周的赠与,张先生出资购买该店铺并不代表其拥有该店铺的产权。
除此之外,快餐店一开始就登记在系争店铺内,张先生也参与了快餐店的经营管理,却在20年后称不知道系争店铺登记在小周名下,有违常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仅在支付购房定金时给过现金10万元,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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