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定作人(甲方): 签订地点:东营市新市区 承揽人(乙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承揽如下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内容,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加工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后日内。
合计人民币金额(小写):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13%增值税)第二条、甲方提供的材料: 。
第三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材料提供后的当日内。
第四条、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执行甲方提供的图纸写明的材质、尺寸和技术要求,并符合铸造加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第五条、乙方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乙方保证加工物质量合格,符合图纸要求、国家及行业标准。
自甲方接收加工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一年。
实行三包服务,加工物到甲方处后及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物全部修复或更换完毕,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更换后的加工物质保期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重新计算一年。
因产品质量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全额赔偿。
第六条、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乙方不得复制、丢失、自留、外传,必须于加工完后全部归还甲方,否则,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技术疑问提出: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不合理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甲方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五 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甲方(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否。
第十条、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由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厂区。
第十一条、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交货时甲方按技术要求进行初验。
将加工物投入使用后,再结合实际进行最终验收,并在投入使用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验收结果。
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按本合同第五条及第十五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加工物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后 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全额有效增值税发票支付加工费用,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2、合同条款履行完毕;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第十四条、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报酬的,乙方(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否。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自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兑现,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技术资料、图纸、发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传真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条款执行完毕,款货两清,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之日止。
定作人定作人(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承揽人承揽人(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