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房〔2017〕5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市辖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住建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北海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规范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住房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不同楼层等因素。
杭州路廉租住房小区、江苏路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等6个小区步梯房租金:一层和顶层按5.5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其他楼层住房租金按 6.0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电梯房租金:按6.5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
国营赤江华侨陶器厂廉租住房小区住房租金,一层和顶层按4.0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其他楼层住房租金按 4.5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
详见附表。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实施期限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本通知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承租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一)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1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0%收取,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四、其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可参照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财政局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