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卖方的违约情形1、房屋产权存在共有人或有房产有承租人。常常有卖家将原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存在有租约的房屋卖给他人。更有买家要求写明共有人或有租约,但是同时又不要求共有人签名或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只要求房产证上有名字的那人承诺有责任由其承担。房屋没有涨价则好,如果一但房价上涨,那么买房人作为非善意的购买者,面临的就是合同撤销无效,并且没有地方可以要求赔偿。2、赎楼。现在的二手房买卖中,房产通常是处在抵押状态,如果要买卖该房产,注销抵押是必要的,由谁进行注销抵押?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需要由卖方进行注销抵押的,因为在出售时,卖方应当拥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在现实生活,经常会出现买方替卖家赎楼,这时卖家违约情形开始出现,一但买家规卖家赎出楼来,马上就有卖家的债权人申请冻结该房产,或者是卖家不去马上办理过户,拖着时间,另寻高价买家,赎楼买家的权益通常得到不保障。3、不签收定金。通常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数额,然而通常买家在将定金交给中介后,转交给卖家,卖家这时却不签收。不签收定金并不能当然认为卖家违约,因为定金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要按卖家的签收数额来进行计算的。卖家不签收定金通常面临的是一但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却不定金可返还。4、不交付房屋。这在实际中是最多见的一种情形,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还好,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不交房,起诉要求交付就好了。怕的是没有过完户,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种情况下,通常是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进很催告后,然后再行使不安抗辩权,可直接起诉要求其交房。5、一房多卖。在实际是这种情形也多见,卖家收取多家定价,然后择高价者卖出,这时原买家如果知情,绝对要第一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起诉等,一但卖家将该房产已经过户给他人,那么原买家的权益将得到不保障,即使法院到时判决下来,执行起来还有一个困难,须提供卖方财产线索。千万不要等,等待下去的结果可能是到时联卖方这个人都无法查找到,自己已交付的定金等,都拿不回来。6、直接毁约这种情况没有办法回避,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成本过低,那么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卖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额的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后,就直接不再将房产进行出售,使买方遭受损失。二、二手房卖方毁约如何处理?1、如果二手房买卖双发所签订的合同和交易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卖方毁约的行为是不合理的。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3、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卖方可能违约的条款要详细约定,如“中途意外变卦不卖”、“提高价格”、“拖延不办理登记过户”、“不迁移出原有户口”等一一加以明确约定和规定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下文为您介绍。1、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2、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二手房买卖卖方的违约情形1、房屋产权存在共有人或有房产有承租人。常常有卖家将原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存在有租约的房屋卖给他人。更有买家要求写明共有人或有租约,但是同时又不要求共有人签名或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只要求房产证上有名字的那人承诺有责任由其承担。房屋没有涨价则好,如果一但房价上涨,那么买房人作为非善意的购买者,面临的就是合同撤销无效,并且没有地方可以要求赔偿。2、赎楼。现在的二手房买卖中,房产通常是处在抵押状态,如果要买卖该房产,注销抵押是必要的,由谁进行注销抵押?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需要由卖方进行注销抵押的,因为在出售时,卖方应当拥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在现实生活,经常会出现买方替卖家赎楼,这时卖家违约情形开始出现,一但买家规卖家赎出楼来,马上就有卖家的债权人申请冻结该房产,或者是卖家不去马上办理过户,拖着时间,另寻高价买家,赎楼买家的权益通常得到不保障。3、不签收定金。通常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数额,然而通常买家在将定金交给中介后,转交给卖家,卖家这时却不签收。不签收定金并不能当然认为卖家违约,因为定金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要按卖家的签收数额来进行计算的。卖家不签收定金通常面临的是一但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却不定金可返还。4、不交付房屋。这在实际中是最多见的一种情形,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还好,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不交房,起诉要求交付就好了。怕的是没有过完户,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种情况下,通常是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进很催告后,然后再行使不安抗辩权,可直接起诉要求其交房。5、一房多卖。在实际是这种情形也多见,卖家收取多家定价,然后择高价者卖出,这时原买家如果知情,绝对要第一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起诉等,一但卖家将该房产已经过户给他人,那么原买家的权益将得到不保障,即使法院到时判决下来,执行起来还有一个困难,须提供卖方财产线索。千万不要等,等待下去的结果可能是到时联卖方这个人都无法查找到,自己已交付的定金等,都拿不回来。6、直接毁约这种情况没有办法回避,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成本过低,那么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卖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额的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后,就直接不再将房产进行出售,使买方遭受损失。二、二手房卖方毁约如何处理?1、如果二手房买卖双发所签订的合同和交易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卖方毁约的行为是不合理的。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3、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卖方可能违约的条款要详细约定,如“中途意外变卦不卖”、“提高价格”、“拖延不办理登记过户”、“不迁移出原有户口”等一一加以明确约定和规定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以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毁约该如何处理:您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卖房人拒绝过户的属于违约,买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赔偿。注意的是继续履行合同及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