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本章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宅基地的概念是什么,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1、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注: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目前,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历史原因,对宅基地的管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有的地方,一户多宅、多户一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3、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并且没有其他宅基地,还得是本集体的村民,才符合重新分配的条件。
其实这里有个问题,如果没有多余的宅基地怎么办,这就需要将一些耕地、林地等其他性质的土地变更为宅基地性质,但国家对之方面管控很是严格,要求节约资源和保护耕地。
4、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宅基权使用权的目的是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用于居住,下一章要学习的就是关于居住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