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以上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包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如果是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